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景富 上列聲請人與 蔡雪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蔡雪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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