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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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7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 陳鴻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請求標的(新臺幣53674元,及其中新臺幣47267元)之債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