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簡崑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簡崑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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