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51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代 理 人 李秀珠
被 告 陳志忠
陳明良 (原名 陳志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志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陳明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任一項被告已為給付時,他項被告於該被告
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訴外人 陳志杰 因疾病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
16曰至107年8月31日期間至原告醫院住院治療,由被告陳志
權出具書面承諾願負責清償醫療費用。訴外人陳志杰復於
107年10月12曰至107年10月13日期間再次至原告醫院住院
治療,另由被告陳志忠出具書面承諾願負責清償訴外人陳志
杰上述二筆住院期間之醫療費用。訴外人陳志杰於原告醫院
107年8月16日至107年8月31曰之住院醫療費用計75316元,
扣除已繳付35000元,尚計40316元未結清;107年10月12日
至107年10月13日之住院醫療費用計11454元,均未繳付,二
筆住院費用共計51770元尚未結清,迭經催繳,被告等亦未
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大醫院住院同意書、住院醫療費用
延繳申請書、住院醫療費用分期清償連帶證書、住院醫療費
用繳費通知單等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
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醫療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