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蔡孟樺
被上訴人   呂泓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9年3月1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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