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5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馮樹立
被   告  吳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郁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