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唐英財
       唐英祥
被   告  李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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