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再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劉建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啟全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三六一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高秋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