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湖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馬文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7月20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188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文懋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馬文懋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在臉書
以帳號「StevenMa」留言散佈如附件一所示之言論(下稱
系爭言論),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按,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所謂謠言,乃指
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
出於口頭或文字,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立法院公報第80卷
第22期第84至85頁及80年6月29日立法理由參照)。是本條
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
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
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
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
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
之非行。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在臉書以帳號「
StevenMa」留言散佈系爭言論,表示總統已施打進口疫苗
等內容,經被移送人於警詢坦承在卷。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110年6月16日肺中指字第110440
0110號函說明總統尚未接種COVID-19疫苗等語,有該函文在
卷可稽,可見系爭言論為不實內容。被移送人並陳稱:現在
沒有證據可以提供消息來源等語(本院卷第17頁),顯見被
移送人未經查證系爭言論為不實內容,即張貼於網路上,實
屬不當。惟觀諸系爭言論張貼之位置,為第三人就疫苗副作
用公開討論之文章,而該篇文章共有194則留言,系爭言論
僅為其中1則留言,雖有人讀取該留言並回應,惟其回應內
容未見有何表示擔憂或恐慌之情形,甚至有回應稱:「一個
造謠掰過一個造謠的,掰的很起勁」、「信口開河胡言亂語
馬上會被抓包的喔」等語,有臉書該篇文章及留言影本1份
在卷可參,難認系爭言論有何對閱覽者產生畏懼、恐慌等負
面心理之情形。再者,移送機關亦未具體舉證說明系爭言論
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自不得單憑被移送人張貼系爭言論,
即謂其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依上開說明,被移
送人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不
符,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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