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逸林園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王誠之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18日下午3時在本庭簡易
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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