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29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幀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734元,應繳
   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交
   易、利息明細表》)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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