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智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智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11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育銓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電池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住處」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巷○○號住處」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本件被告於104年10月初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上開犯行,不僅損及商標權人之商譽,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兼衡其智識程度、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警員前因蒐證目的而向被告所購得之仿冒「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電池1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5條(罰則)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1151號被告張育銓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銓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SAMSUNG」係由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行動電話用電池,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且明知其在淘寶網站向某賣家以新臺幣(下同)130元之價格購入印有上開商標圖樣之電池,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初某日,在其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奇摩拍賣網站,以其申設之帳號Z0000000000號刊登以含運費254元價格拍賣仿冒三星原廠電池之訊息,供不特定買家下標購買,以此方式販賣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上開商品。嗣於104年10月18日,為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遂上網下標,購得並查獲上開仿冒商標之電池1個,經將上開電池送請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確認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經警通知到場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育銓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鑑定證明書1份、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1份、物流專用寄送單、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檢察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