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解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 王順利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國立嘉義大學代表人 林翰謙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吳書榮 律師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鍾宛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