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刑智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朝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3年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朝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儀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111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9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蕭文學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