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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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家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林雅卿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林應任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附帶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林鈺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林靚晴 (原名 林筑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附帶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林雅美
林信美 住○○市○○區○○路00巷00○0號0
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陳君鳳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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