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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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兆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兆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兆翎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並於111年1月4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3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