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43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裁判案由:解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國立嘉義大學代表人 林翰謙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吳書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