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五號
原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張豐守 律師被告丙○○住
身右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丙○○非 田阿蘭 自田 成功受胎所生之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本件原告之父 田成功 於七十年間即已失蹤,不知去向,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經鈞院八十四年亡字第一號判決宣告於七十八年四月一日死亡;詎原告等於八十八年十月間請領戶籍謄本,赫然發現有丙○○設籍,並申登為田成功與田阿蘭之子,然原告之父田成功早於七十年間即已失蹤,並未與原告之母田阿蘭在一起,田阿蘭則於八十二年間死亡,而被告丙○○係於000年0月00日出生,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才辦理入籍登記,原告從不知有此幼弟,也未見過被告,被告丙○○顯然非田成功之親生子,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全金蓮 。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對整個事情不清楚,但伊從小叫 全秋添 為爸爸,亦由他撫養長大。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四年度亡字第一號死亡宣告卷宗及向南投縣信義鄉戶政事務調閱丙○○申報戶籍資料。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二件並由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四年度亡字第一號死亡宣告卷宗及向南投縣信義鄉戶政事務調閱丙○○申報戶籍資料查核屬實,且經證人即替被告申報戶籍並與被告同住之全金蓮證述:丙○○之戶籍是伊報的,而丙○○是田阿蘭與全秋添所生,而當時丙○○父母沒有幫他報戶籍,係因當時田阿蘭仍有婚姻關係,所以不能報戶口,才由伊去報戶口,而田阿蘭跟全秋添到伊住處時約七十三、七十四年時,丙○○已出生了,未滿一歲等語,而被告亦自承從小即叫全秋添為爸爸,亦由他撫養等語,而本件因田成功、 田秋蘭 、全秋添均已死亡,而無法進行血緣即DNA鑑定,然由上全金蓮及被告之陳述,及田成功於七十一年四月一日即已失蹤而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日為本院以八十四年亡字第一號判決宣告於七十八年四月一日死亡,而被告丙○○卻於000年0月0日出生等之事證,本院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以被告非田阿蘭自田成功受胎所生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B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