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5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1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謂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惟查被告係屬累犯,前即有施用毒品之紀錄,不知悔改,再行吸毒,原審酌情量罰,尚無過重,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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