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4號上訴人瑞成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高志明 律師被上訴人 王惟興 即耀盛工程行被上訴人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瑞成鐵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惟興即耀盛工程行等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判後,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059,,85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未據瑞成鐵材有限公司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永祥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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