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呂坤宗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呂坤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