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99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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