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2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44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2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六月九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月十七日未具理由提出上訴狀,經原審命於收受通知後二十日內補正,通知函於同月二十七日送達上訴人(見卷附回執),上訴人於同年七月十四日補提理由狀,僅敘述上訴人因生活而行竊,竊取之財物不多,對社會秩安危害非大,犯後亦具悔意,原審量刑過重等語,並未敘述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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