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訴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訴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易字第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 律師
李慶榮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蔡淑媛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95年10月17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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