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陳昱縈
原   告  陳麗妃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倉禾 即夕白
  皮革精品店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8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
  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2分之1即1,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5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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