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7號
原   告  卓郁憲
被   告  黃佳琦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
被   告  鍾陞儒
訴訟代理人  鍾陞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08
年1月9日起;被告乙○○自民國108年1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800元,餘新臺幣
2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甲○○於民國103年3月14日與原告登記結婚。在婚姻存
續期間,原告於107年5月時發現被告甲○○與被告乙○○的
LINE對話紀錄,其對話紀錄為106年5月開始,對話中有許多
部分已超出一般友誼的界線,例如談論以前做愛姿勢、口交
技巧、裸露性器官給彼此雙方觀看、提供豔照給對方欣賞、
觀看男方自慰等等。被告乙○○明知被告甲○○與原告婚姻
關係存續中,竟仍積極與被告甲○○示愛,並不斷希望被告
可以脫離原本家庭,顯已嚴重破壞原告與被告甲○○間之信
任、忠貞關係,及應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造成原告精神上
之莫大痛苦,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
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甲○○則以:
被告甲○○與被告乙○○前為男女朋友,原告所提對話紀錄
多為敘舊之用詞,並無任何踰矩之行為,且被告甲○○未曾
傳送原告所稱之裸照予另位被告,兩位被告亦無通話、視訊
等行為。原告所稱露骨之對話,均為另位被告試圖挑逗被告
甲○○,進而與渠發生性行為,惟被告甲○○對於另位被告
之言語,並無應允,自始至終均保持為人妻應有之分寸。進
而言之,系爭對話紀錄發生之時,被告甲○○與原告之婚姻
關係早有裂痕,被告甲○○難堪忍受原告,早已對婚姻感到
失望,然被告甲○○仍對於其法律上之身份相當看重,未有
跨越分際之舉動,倘被告甲○○確有傷害其與原告婚姻關係
之故意,則面對另位被告不斷之挑逗,被告甲○○大可與其
發生性行為,而被告甲○○實際上並未如此,顯見被告甲○
○對於應守之分寸,絲毫未有退讓之意圖。反觀原告無故盜
用被告甲○○之LINE通訊軟體,取得系爭對話紀錄,未詳
究內容即見獵心喜用以作為謀取錢財、威脅被告甲○○之手
段,原告只顧不斷欺壓被告甲○○,如今更明知被告甲○○
隻身生活,謀生本已不易,卻故而提起本件訴訟企圖使被告
甲○○陷入更危難之處境,原告之心態實值非議,且有浪費
司法資源之嫌。被告自身經濟能力相當薄弱,目前雖於聚太
企業擔任業務,惟收入並不穩定,大約30,000元左右,若再
以100,000元之損害賠償金額加諸於被告甲○○身上,恐將
使被告甲○○生活陷於困頓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乙○○則以:
原告所稱談論做愛姿勢、口交技巧、裸露性器官給彼此雙方
觀看、提供豔照給對方欣賞、觀看男方自慰等,為不實陳述
。且因被告甲○○婚姻不佳與原告有爭執,甚至發生肢體衝
突,因而鼓勵被告詢求分居、離婚,要有勇氣。原告與被告
甲○○相處不佳,在被告甲○○與被告乙○○連繫前已發生
,並非被告乙○○造成原告精神莫大痛苦,原告請求損害賠
償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又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
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而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
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
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準此以觀,侵害配偶
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
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
490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等在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可採。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乙○○
明知被告甲○○為原告之配偶,竟與被告甲○○為逾越一般
友誼之對話,及建議分居、離婚等;而審之被告甲○○與被
告乙○○上開所為,顯已嚴重破壞原告與被告甲○○間之信
任、忠貞關係,及應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福,衡諸一般社會觀念,堪認侵害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且情節重大,足令原告受有精神上之莫大痛苦。則原告依前
揭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
有據。
㈢末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參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本
件原告因被告2人行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精神上自受有痛
苦,又原告係碩士畢業,達興材料公司擔任工程師,月收入
4萬餘元,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與被告甲○○共有一
間公寓;被告甲○○大學畢業,目前在聚太企業擔任業務,
月收入3萬餘元,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與原告共有一
間公寓;被告乙○○大學畢業,目前在新光合成纖維公司
任資管工作,月收入33,000元,未婚,未育有未成年小孩,
未有登記不動產,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在卷足參,本院審酌兩造上開身分資力
狀況,及對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所造成之破壞
程度,及原告因婚姻生活受侵害、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
自屬非輕,並參酌前開所示之兩造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
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
慰撫金1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80,000元範圍內之請求
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原告80,000元,及被告甲○○自起訴狀本繕本送達翌日
即108年1月9日起;被告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數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就原告勝訴所為被告敗訴判決部
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由被告連帶負擔800元,餘由原告負擔。又被告陳明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部分,核與法律規
定相符,遂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爰諭知假執行及免為
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4項所示。
八、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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