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33號
原 告 陳宏瑋
林秀霞
林 徐丹妹
林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377,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