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07號原告乙○○
之2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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