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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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籍設臺南縣永康市○○○路○○○巷82之1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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