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資料欄內關於被告年齡、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應更正為「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資料欄內關於被告年齡、出生年月日之記載,誤載為「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乃「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判決本旨暨被告之同一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