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0號
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起訴拆屋還地面積
6.71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97年1月份之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225,407元,核定為1,512,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