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