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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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3號原告炬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斯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肆佰伍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伍仟伍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