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0號
原告全日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有巢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巢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有巢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