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職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職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延長羈押期間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一二二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自訴人王治理不服上訴後,被告由本院於民國玖拾參年壹月陸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玖拾肆年壹月陸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陳世雄法官陳朱貴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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