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甲○○
乙○○丙○○丁○○相對人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萬七千九百一十二元、郵票費一千六百三十一元,合計為四萬九千五百四十三元,按照上述比例分擔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應為三萬四千六百八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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