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停字第1號原告 王祥榮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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