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81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哲鴻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由受命法官獨任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9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