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橋生
張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呂雪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6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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