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 林威任 (已歿)遺產管理人 劉育辰 律師被上訴人 郭穎瑜 關係人 郭珮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號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人林威任部分,應由遺產管理人劉育辰律師承受訴訟及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以106年度簡字第6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而查,被告林威任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及判決後,已於106年12月6日死亡。林威任之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陳明 律師於
106年12月11日收受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號簡易判決正本後,於107年1月2日為被告林威任之利益聲明不服,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又查,被告林威任於106年12月6日死亡後,繼承人均已經拋棄繼承,嗣經訴外人 黃秀子 、 王庠亮 、 黃魁春 等人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前經本院家事法庭於107年5月4日以107年度 司繼字 第18號民事裁定選任 蕭蒼澤 律師為林威任之遺產管理人,嗣後因蕭蒼澤律師聲明退出嘉義律師公會,無法在本院轄區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本院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本院家事法庭於107年7月24日另以107年度司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准予解任蕭蒼澤律師為林威任之遺產管理人,並另行選任郭珮芊律師為林威任之遺產管理人。惟查,指定遺產管理人郭珮芊律師因自國立中正大學復學,並已於律師事務所離職,不克執行職務,請求准予解任。嗣後,經本院家事法庭於
107年8月6日另以107年度司繼字第53號民事裁定,另行選任劉育辰律師為林威任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07年9月3日已確定在案,上情有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於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3號卷宗可稽。因此,本件上訴人林威任的部分,應由林威任的遺產管理人劉育辰律師承受訴訟及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