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朝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朝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朝岐因詐欺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朝岐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在案,於101年2月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
105年7月15日,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梁耀鑌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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