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坤晏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坤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坤晏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黃雅芬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