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伊掃魯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伊掃魯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伊掃魯刀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3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