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7號上訴人 劉克章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複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被上訴人上興鐵工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慶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吉忠 被上訴人景邦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秋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黃吉忠被上訴人松威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吉忠被上訴人 劉孟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劉克章本人請親自到庭,並請攜所申請使用之97年至98年間「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及「社頭鄉農會存摺」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