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醫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醫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上字第2號抗告人 徐培耕 上列抗告人與 劉維新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醫上字第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對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醫上字第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首揭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水源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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