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9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91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景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債權讓與是否通知債務人。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