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8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16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月30日至144年9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8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4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8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749,4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38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縣市○鄉鎮○段│地號│目│平方││權人││││市區││││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997│建│2871│129/28710│丙○○│└──┴───┴───┴───┴──┴─┴──┴─────┴───┘┌───────────────────────────────────────────┐│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80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編號│建號│建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建物面積│合計├───┬──┤權利│所有││││門牌││材料及│(平方公尺)││面積│面積│範圍│權人││││││房屋層數││││單位│││├──┼──┼───┼────┼────┼─────┼───┼───┼──┼──┼───┤│001│1753│花蓮市○○○段│住家用、│2層53.89│53.89│陽台│平方│全部│丙○○││││長安街│997地號│鋼筋混凝│││4.24│公尺││││││27號││土造16層│││露台│││││││2樓之9││樓│││10.82││││└──┴──┴───┴────┴────┴─────┴───┴───┴──┴──┴───┘共同使用部份:福祥段1870建號,持分92/10000。
福祥段1871建號,持分56/10000。
福祥段1872建號,持分4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