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甲○○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黃書苑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億工業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叁萬 陸仟陸佰 參拾│HC○四四三七一││││ 明攀 │行││壹元│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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