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壬○○原告甲○○原告巳○○原告G○○原告子○○原告庚○○原告F○○○原告戌○○原告E○○原告天○○原告B○○原告酉○○原告癸○○原告丙○○原告C○○原告H○○原告A○○原告己○○原告D○○原告辰○○原告宇○○原告辛○○原告黃○○原告寅○○原告地○○原告玄○○原告午○○原告宙○○原告丑○○○原告卯○○原告 方愈錦 原告戊○○原告乙○○原告亥○○原告申○○原告未○○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溫軼季住:
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設:台北市○○○路○段○巷○號五樓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訴外人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新台幣一億三千六百十六萬二千八百五十二元之債權存在。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相同被告提起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完全相同之訴訟,業據本院調閱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八號卷宗查核屬實。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按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洪于智法官孫曉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