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33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溫哲
複代理人   卓文
       劉衡毓
被   告  鄭安安
被   告  徐韻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102
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
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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